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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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5-10 15:37

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严格管理,又方便师生用印。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院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样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

(二)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院领导签名章;

(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印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六)经上级批准,学院履行相关职能的机构印章;

(七)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部门名称应为学院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如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难以制作的,可以采用学院统一规定的简称。

第七条 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八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九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学院法人代表名章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上级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领导可刻制签名章一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十二条 院级业务专用章由该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按照上级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

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业务专用章应当报请院长同意后制作。

第十三条 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印章刻制,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学院发文,按照上级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

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十四条 因印章损毁需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部门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院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等;

(五)以学院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学院钢印,用于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件;

(七)其他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院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九条 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院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以学院名义办理,应由院长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院长签名章;

(三)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应由院领导签署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院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院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授权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相关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院级印章的事项。经职能部门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后,由申请部门提交申请,职能部门审核即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日常工作中非授权事项的用印。由申请部门提交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分管院领导认为应提交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三)重要事项用印。该程序适用于学院非公文类的重要文件、材料用印。由申请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再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用印。

凡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的用印,由使用部门在用印前提请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

(四)合同、协议用印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用印。

(五)公文用印按照公文处理规定用印。

第二十一条 院级印章使用申请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核。

院级印章司印人应当认真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如果涉及的用印事项比较重要或复杂,应当提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直至院领导复核。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部门审批后,报相应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记录用印日期、事由、数量及批准形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院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用印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司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凡以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业务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二十七条 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确保用印质量。对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司印人应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重要材料用印的,应留存文本原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非学院师生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五章   印章保管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院领导签名章和有关院级业务专用章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

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院级印章使用的,需由用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派专人现场司印。

第三十二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三十三条 因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部门或继受部门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由学院档案室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印章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印章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司印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院内外部门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院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印章管理办法,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吉教院字﹝2012﹞55号)同时废止。



文章分类: 院办_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