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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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13 13:3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教师是指与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建立聘用关系,在各类教师岗位从事教研培训、教学科研、研究生指导和学生教育管理、学员培训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和学院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华亿体育(中国)科技股份公司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学员从事与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培训、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员或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员或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员、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教师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情节较重应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第四条列举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记过的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问题线索,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保卫部、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涉事教师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共同组成专项工作组,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调查核实,根据调查事实作出认定,形成书面材料,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调查和认定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处理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将处理决定归入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受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受处理教师的申诉,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各方均不可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复核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经复核需要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处理决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提交学院作出决定。

处理过程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   教师在被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的职责的,应由学院授权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时暂停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对教师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参与师德失范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接受调查的教师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经党委批准后可以解除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理。处理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受处理教师在处理期满后形成本人现实表现书面材料;受处理教师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提出初步意见。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解除决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解除处理决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将解除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受处理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需向学院党委做出检讨,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向学院党委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部门如有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除严肃追究所在基层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外,分管院领导应向学院党委做出检讨,在学院党委督导下认真彻底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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